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

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

  • 规则类型: 总则 

  • 发布时间: 2014-05-20

第一章 概述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阿里巴巴中国网站用户的合法权益,创建、维护和谐的网络商业环境,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任何产品或服务(以下统称“服务”)的用户。 
第三条
 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与阿里巴巴签署的协议、阿里巴巴服务条款、网站规则。 
第五条
 若本规则的规定同用户与阿里巴巴签署的协议的约定相冲突,则优先适用双方协议的约定。协议中未约定的,则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阿里巴巴有权酌情处理,但阿里巴巴对用户的处理不能免除用户应尽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阿里巴巴有权视需要对本规则做修订,对本规则的修订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上公告后生效。 

第二章 定义第七条 阿里巴巴:指阿里巴巴中国网站,所涉域名为:alibaba.com.cn; alibaba.cn; 1688.com; exodus.1688.com。
第八条
 用户:指阿里巴巴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第九条
 会员:指与阿里巴巴签订《阿里巴巴服务条款》 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帐号,每个帐号对应唯一的会员名。 
第十条
 买家:指在阿里巴巴上浏览或购买产品或发布询价单的用户。
第十一条 
卖家:指在阿里巴巴上发布供应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或发布报价单的会员。
第十二条 
评价:指在成功完成在线交易后,交易双方对对方的交易情况作出的评述,评价记录是阿里巴巴用户交易状况的重要标记,用户在进行评价时应保证所作评价公正、客观、真实。
第十三条
 投诉方:指发起投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被投诉方:指投诉方所投诉的阿里巴巴中国网站用户。
第十五条
 反通知:被投诉方接到投诉方的投诉通知后向阿里巴巴提交的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旺铺:也称专用网址,是卖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之一。
第十七条
 旺铺域名: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旺铺域名链接或者直接输入旺铺域名进入对应的旺铺,阿里巴巴旺铺域名都以*.cn.1688.com形式展示。 
第十八条
 处罚:指用户因自身违规行为而被处理,具体种类包括:警告、下架、删除、降权、帐号限权、帐号关闭等。

 警告:指阿里巴巴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提醒、告诫用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违规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 
下架:指阿里巴巴针对违规信息将进行信息下架,信息下架后用户仍可进行修改,修改正确后,信息方可正常发布。 
删除:指阿里巴巴针对违规信息做删除的处理,信息删除后用户不可修改。 
降权:指用户发布的产品信息排序被置后。 
帐号限权:指阿里巴巴暂停用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暂停旺铺的访问权限、对已发布的所有信息执行下架或删除处理(如有)、暂停供应产品信息或采购单、报价单的操作权限等。被限权用户在限权期限内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诚信通服务费等,如有)照常计算,服务期限不予延长。 
帐号关闭:阿里巴巴终止向用户提供任何服务,并不予退返服务费(如有)。

 
第三章 用户行为规则第一节 注册帐号注册
第十九条
 用户在阿里巴巴注册帐号时需同意并遵守《阿里巴巴服务条款》
用户会员名(ID,也称会员帐号或帐号)、旺铺或旺铺域名中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阿里巴巴正常运营秩序等的相关信息;
同一个会员名只能注册一个帐号,并且验证该帐号有效的手机号或邮箱未用于其它帐号的验证,会员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 (阿里巴巴审核同意的除外)。 

帐号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会员帐号未经阿里巴巴审核同意随意转让他人或其他企业使用;随意转让会员帐号的将被关闭,且转让方还须承担该帐号下所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阿里巴巴有权回收未通过身份认证或虽通过身份认证但连续超过一年未登录的会员帐号;
阿里巴巴有权关闭涉嫌欺诈等重度违规行为的会员帐号,并有权删除该帐号下所有相关信息;
会员可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客服主动申请关闭其帐号。 
第二节 经营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并应遵循《信息发布规则》 ,对自己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
支付
第二十三条 
当交易双方选择并确认使用支付宝服务后,将视为接受由支付宝提供的各类支付服务,并遵守《支付服务协议》有关规定。
退款
第二十四条
 买家自付款之时起即可申请退款。自买家申请退款之时起7天内卖家未点击发货的,阿里巴巴将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买家申请退款后,依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卖家拒绝退款申请后,买家有权修改退款申请、申请客服介入或确认收货。卖家拒绝退款申请后的7天内,如买家未做任何操作,退款申请将被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二)买家申请“不需要退货“退款,卖家同意退款申请或在7天内未操作的,阿里巴巴将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三)买家申请“需要退货“退款,卖家同意退款申请或7天内未操作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 、买家未在7天内点击退货,退款申请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2 、买家在7天内点击退货,卖家确认收货,将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3 、买家在7天内点击退货,卖家在买家点击退货后的15天内未确认收货且未做任何操作,将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说明:以上退款规则仅适用于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一般支付宝担保交易。 
维权(交易争议)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就交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双方可申请提交阿里巴巴进行斡旋处理,阿里巴巴有权遵循《交易争议处理规则》 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相关争议,并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及对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评价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有权在基于真实的在线交易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的30天内进行相互评价,评价方需对交易结果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具体评价期限、流程及系统评价说明详见并遵循《评价体系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 违规行为定义第二十八条 违规行为是指用户违反阿里巴巴的网站规则或其与阿里巴巴签订的任何合同的行为。
第二节 违规行为违禁信息发布
第二十九条
 指用户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或阿里巴巴中国网站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信息行为。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一经认定属于禁止、限制销售商品信息,阿里巴巴将按照《违禁信息发布处理规则》 处理,立即删除该商品信息,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警告、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
违规供应产品信息发布
第三十条
 指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涉嫌以下几种供应产品信息违规发布行为:使用恶意外部软件违规、标题描述违规、属性不实、类目放置错误、无货空挂、虚假价格违规等;用户发布的供应产品商品信息一经认定属于违规信息,阿里巴巴将按照《供应产品信息质量违规处理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产品信息下架、信息删除、帐号限权等处罚。

供应产品重复信息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指用户在阿里巴巴网站发布的供应产品信息与此前已发布上线的信息完全相同或产品重要属性、描述(包括品牌、规格型号、材质、图片信息等)相同;用户发布的供应产品信息一经认定属于重复信息,阿里巴巴将按照《供应产品重复信息处理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产品信息降权、信息删除、帐号限权等处罚。

询价单违规发布

第三十二条 指用户在阿里巴巴网站涉嫌以下几种询价单违规发布行为:询价单内容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站运营秩序、询价产品属于禁限售产品、询价单名为询价,实为广告、重复询价等;用户发布的询价单一经认定属于违规信息,阿里巴巴将按照《询价单发布以及违规处理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信息删除、帐号限权等处罚。

报价单违规发布

第三十三条 指用户在阿里巴巴网站涉嫌以下几种报价单违规发布行为:报价单内容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站运营秩序、报价内容与询价单无关、报价单价格不实、报价单内容涉及禁限售产品信息等;用户发布的报价单一经认定属于违规信息,阿里巴巴将按照《报价单违规处理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信息删除、帐号限权等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
第三十四条 指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发布的信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权利。用户发布的信息一旦收到相关侵权投诉,应及时提交反通知及证明材料,说明产品合法性,用户应保证提供的反通知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未及时提交反通知,或提交的反通知不成立,阿里巴巴将按照
《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图片侵权处理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信息删除、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

不实交易方式 
第三十五条 指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发布的产品信息中明确支持支付宝担保交易,但在买家与其交易的具体过程中,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采取支付宝担保方式进行交易。用户发布的产品信息一经认定属于不实交易方式信息,立即删除该产品信息,同时将按照
《不实交易方式处理规则》,根据行为次数对用户予以警告、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
虚假交易
第三十六条 是指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账户信用积分和/或产品销量,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一旦用户有虚假交易的行为,阿里巴巴将按照
《虚假交易处理规则》,删除或关闭虚假交易的内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警告、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
恶意评价
第三十七条 是指评价方以谋取额外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违背客观事实情况下,而给予对方三星及以下的评价行为。被评价方收到恶意评价后可提交给阿里巴巴进行处理,阿里巴巴将按照
《恶意评价处理规则》删除或调整相应评价,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

不正当谋利

第三十八条 不正当谋利,是指会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

(一) 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二) 通过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无论是否获得利益,每次扣60分,阿里巴巴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同时,会员的关联账号6个月内不得参加任何阿里巴巴营销活动。

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的运营服务商,阿里巴巴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由该运营服务商代运营的其它店铺亦应在收到阿里巴巴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自营或更换运营服务商,逾期,则阿里巴巴将对相关账号进行限权直至其执行完毕。

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的会员有如实主动申报及/或如实积极举报情形的,阿里巴巴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理措施。

自对会员进行不正当谋利调查之日起,阿里巴巴将限制该会员账号及其关联账号参加阿里巴巴营销活动,直至调查终结。

会员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明确表达不正当谋利意图或已经开始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但由于会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构成不正当谋利未遂,每次扣24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不正当谋利行为:

(一)卖家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的,每次扣60分;

(二)卖家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之关联人士且该阿里巴巴工作人员未依据《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规定进行如实申报,每次扣36分,若有利用阿里巴巴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条件的,每次扣60分。


第三节 违规行为处理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有违规行为的,阿里巴巴有权按照违规各处理规则对用户予以违规扣分及处罚;同时每个自然月阿里巴巴将按照《交易争议综合考评规则》对卖家进行综合累计考评,并视考评结果对达到考评处罚标准的用户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 用户违规扣分将在该次扣分之日起一年后做对应清除处理(如2011年12月31日发生违规扣分,该笔扣分将在2012年12月30日二十四时清除),但因扣分达到60分或以上致使帐号关闭的除外。


第四节 违规行为处理的申诉

第四十一条 对发布限制产品信息类违规及知识产权侵权类违规行为处理的申诉,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虚假交易类违规行为处理的申诉,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或提交证明材料不充分的,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具体违规行为处理及申诉请详见相应实施细则,并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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